对比维度 | 第一类产品备案 | 第二类/第三类产品注册 |
核心定义 | 备案人提交资料,药监部门存档备查的活动。(办法第四条) | 申请人提出申请,药监部门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的活动。(办法第四条) |
法规性质 | 形式备案,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即完成备案。(2022年第62号公告) | 实质审批,需经过严格的技术审评、行政审批。 |
管理类别 | 第一类(低风险) | 第二类(中风险)、第三类(高风险) |
申报资料 | 相对简化,主要包括备案表、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说明书、生产制造信息等。(条例第十四条) | 体系化要求高,需提交风险分析、技术要求、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全套资料。(条例第十四条) |
临床评价要求 | 不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2021年第76号通告) | 必须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可基于“免临床目录”进行同品种比对,或开展临床试验。(办法第三十九条) |
审评审批 | 无技术审评环节,备案部门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 有严格的技术审评(药监局审评中心或省局技术机构)、行政审批环节,必要时进行体系核查。 |
监管部门 | 境内产品: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进口产品:国家药监局。(办法第九条) | 境内第二类:省药监局;境内第三类及进口二、三类:国家药监局。(办法第九条) |
证书形式 | 获取备案编号(如X1械备XXXX2XXXX3)。(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获取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如X1械注X2XXXX3X4XX5XXXX6)。(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