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11月8日,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出消息,关于执行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等14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从明确的实施时间来看,这是自江西7月1日、福建7月26日,河北8月1日,广西是8月15日,云南、甘肃9月1日、广东10月10日、内蒙古9月27日、湖北10月20日、黑龙江10月16日、吉林10月31日开始执行,河南12月1日开始,辽宁11月20日开始,截止目前,一共有13个省份明确开始实施。
这是辽宁关于肝功集采发布的第三个通知:
9月6日,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通知,关于启动2023年第三轮(总第二十二轮)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要求配送企业在平台完成注册,截止时间为9月19日。
10月16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消息,关于做好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等14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对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做具体要求。平台要求2023年10月25日前完成未挂网产品的增补挂网工作。
此次通知,是明确执行时间的通知文件。
此次执行,分别为六类产品:
《辽宁省牵头省际联盟补片类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12-HC2023-1)》
《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H-HD2023-7)》
《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
《江西省牵头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
《河北省牵头三明采购联盟12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联动)采购文件》
《京津冀 “3+14”吻合器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
执行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
执行时间:
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按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各有关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积极协调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经属地医保部门和有关企业核实并确认后,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及时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在采购周期间,如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各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强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确保合理使用、供应有序。
鼓励各市经办机构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企业直接结算费用。未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各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预付金,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医用耗材暂以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医保编码的前15位,作为医保通用名编码进行医保支付管理。本轮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实施目录准入管理,纳入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按照甲类和乙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甲类医用耗材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乙类医用耗材设定先行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按照《医保体外诊断试剂编码规则和方法》,以体外诊断试剂22位编码为主键,结合国家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信息及我省相关政策,建立《辽宁省医保体外诊断试剂编码数据库》(以下简称省体外诊断试剂库,数据字典见附件8)。首次发布的省体外诊断试剂库版本号为LCJ1.0,医保专网下载地址:10.56.0.126,实例名:fwa,访问用户名为yb_地市名称首字母,以视图访问模式下载。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编码主要用于招标、采购、交易等业务流程。
各市要深刻认识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在11月19日前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约定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督促医疗机构按时上传采购和使用数据,做到“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附件8:辽宁省体外诊断试剂库的数据字典
公告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