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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有一篇文章总结了昨天流出的第十一批集采规则优化,看完之后才恍然发现规则中缺少的部分——关于医保支付价的部分。在第一稿中,对于医保支付价的描述是——“落实集来药品支付标准。实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最高中选价 1.5 倍作为该品种医保支付标准上限。对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支付。产品价格不高于最高中选价 1.5 倍的,医保基金据实结算。中选产品价格超过最高中选价 1.5 倍的,按最高中1.5 倍作为支付标准。适时逐步统一以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当时分析,这是对原研药的一个重大利空,虽然报量到厂牌对市场原主导企业是一种倾斜,但是医保支付价如果落地,那高价的原研药基本上很大部分就要自付了。叠加最新流出的挂网指导原则,原研药(参比制剂)虽然有黄标预警,但是没有红标,也就是说挂网规则对于原研药的天花板限制是很有限的。
新版的规则优化中,对于医保支付价的描述调整成了——“推动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调机制,提升医保支付的公平性和基金使用效率”,也就是理论上1.5倍的天花板没有了,这个与集采中选价协调机制怎么协调,后面又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了。
当然,跷跷板的两头,压下去这头,必然会翘起来另一头,在第一版优化方案中对于报量到厂牌的描述是——“坚持原则,充分尊重临床选择,医疗机构报送采购需求量细化到具体药品品牌,每家医疗机构针对每个采购品种不超过 2 个品牌。”一句话解读,就是报量到厂牌。而第二版优化方案中关于报量到厂牌的描述改成了——“充分尊重临床选择,医疗机构报送采购需求量可细化到具体药品品牌,也可选择按药品通用名报量。”一句话解读就是第二版的报量成了四不像,既可以报量到厂牌,也可以和前几批一样按通用名报量。而到量的分配规则中,感觉还是按照报量到厂牌在走。
所以问题来了,感觉经过博弈之后产生的第二版优化规则,实操性有待商榷,第十一批集采正式落地的时候,估计还会继续优化。今天早上我在想,按照第一版优化规则,如果感觉是步子大了扯到蛋(感觉是推翻了原来化药集采分量的底层逻辑),但实质上又有开倒车的嫌疑——首轮国采,如果量价不挂钩,那是否有回到了曾经那个时代。如果价格战不能获得应有的回报,那为什么要打价格战。再进一一步,如果集采的准入优势没有了,仿制药的销售门槛实质上还是提升了,对于医保基金的战略购买又有什么好处呢?
最后想畅想一下,如果规则还会继续优化,假设还是报量到厂牌,如果想要企业有降价的动力,最好的方式就是给合理的低价中选的企业一定的保底量,比如待分配量的百分之多少要在最低价或者次低价企业中选择(最低价如果是不合理低价,则优先选择次低价)。当然,话说回来,即使是报量到厂牌,分量原则倒过来,中选企业还是按前几批的分量规则分量,但是可以留一定的量给原报量中选企业(不区分省份)也是一种解决方案,就看最后的博弈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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