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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上市企业,封杀离职员工!

2025-11-11 08:40| 编辑: 沙糖桔| 查看: 162| 评论: 0|来源: IVD路鼎记

摘要: 商业秘密需要保护,但不应以扼杀人才的职业生命为代价。

最几年医疗行业乱象丛生,不乏有公司为了折腾员工,出台了各种奇葩招数。公司不想要的,就逼迫员工让主动提离职;公司重视的员工,就拴住不让走,让其拼命奉献,但凡敢提出离职就得自费武功,断胳膊断腿。不少人都是受害者,其中不乏就有被竞限的朋友,该同行这个人从学校出来就跟着公司,十几年从基层岗位到高层岗位,结果公司本身恶心到挤兑走了还扩大竞业限制,然后基本工资本来就不高,给30%补偿,结果走投无路啊!



两年多来苦不堪言,现在终于熬到头了,具体协议如下,共同学习:


“鉴于乙方从事的岗位能够接触、获得甲方或者甲方所在集团内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应负有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并且双方已经签订好了《保密协议书》,故根据《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乙方的竞业限制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  、乙方离职时,甲方可单方决定乙方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甲方认为乙方需要履行敬业限制义务的,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二 、乙方的竞业限制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在中国领域内(含港澳台)以及领域外为其他与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同类或有竞争性质的企业提供服务;不得自行在中国领城内(含港澳台)以及领域外从事与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同类或有竞争性质的业条(包括但不仅限于自行成立或者与他人组建与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具有同类或有意争性质的企业);不得介绍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离职员工到与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有竞争性质的企业工作;不得从事与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商业秘密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助他人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在内掌握我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


2、“同类或有竞争性质的企业”是指:在中国领域内(含港澳台)以及领域外从事疫类微生物类诊断细胞工程类核酸诊断类以及分子诊断类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的企业,以及从事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3、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每隔六个月须向甲方提交近半年以来的社保对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以证明乙方履行了上述第1款的义务。


4、乙方履行上述竞业限制义务后方可获得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否则甲方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且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一年全年固定工资收入的1/3; 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固定工资计算。


2、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周期:


双方约定补偿费的支付周期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90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费总额的1/2,余款待本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到期后9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3、双方约定补偿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按约定将费用转入乙方的银行账户或者由乙方直接领取。


4、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领取补偿费的银行卡资料或及时领取补偿费;因乙方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及时领取或乙方拒收造成补偿费未及时支付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且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50倍的违约金;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归还甲方。


2、乙方竞业限制条款违约时,甲方有权拒付并收回已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乙方竞业限制违约同时又违反保密义务时,甲方有权同时追究乙方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双重违约责任。乙方的行为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乙方未按约定定期向甲方提交社保对账单的,将视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乙方应依照本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拒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本协议竞业限制条款自动失效,但因乙方责任造成的除外。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当你在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你是否曾留意过那个常常以惊人倍数出现的数字——违约金


“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50倍的违约金。”

50倍。这是一个足以让任何职场人倒吸一口凉气的数字。让我们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如果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是20万元,那么违约金将是1000万元


这一刻,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的条款,其初衷究竟是保护企业合法的商业秘密,还是一柄旨在锁死你未来一切职业可能的“商业枷锁”?


“威慑”还是“毁灭”?天价违约金的双重面孔


无可否认,违约金的核心作用之一是威慑。企业希望通过明确的、高额的代价,告诫离职员工不要触碰红线,以保护其核心商业利益。


然而,当这个数字被抬高到一个普通人穷尽一生也无法承担的量级时,它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它不再仅仅是一种风险提示,而是变成了一种绝对的、不容置疑的禁止性命令



这意味着,无论你的离职是否真正造成了损失,无论你去的下一家公司是否构成真正的威胁,甚至无论原公司是否按时足额支付了你补偿金,只要你被认定“违约”,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落下,带来的可能是个人财务的毁灭性打击。


当保护伞变成枷锁:职业发展的“寒蝉效应”


这种天价违约金的恐怖之处,不仅在于发生违约后的惩罚,更在于它制造的“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

  • 你还会敢和同行交流吗?生怕一次普通的聚会,就被解读为“泄露商业秘密”。

  • 你还会敢接触任何一个在竞争对手公司工作的朋友吗?担心一次正常的推荐,就被认定为“介绍离职员工”。

  • 当一个梦寐以求的、薪资翻倍的行业机会摆在面前,你敢接吗?你会陷入无尽的自我审查和恐惧:这个新岗位的业务,是否会被原公司宽泛地解释为“竞争性质”?

最终,为了规避哪怕万分之一的风险,你可能会主动放弃整个行业的发展机会。你的技能、经验和人脉,这本该助你攀登新高峰的资产,反而成了将你禁锢在原地的枷锁。这柄悬顶之剑,成功地“锁死”了你的职业想象力和流动性。


法律的天平:司法会支持50倍吗?


一个重要的常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

  • 员工的过错程度;

  • 企业的实际损失;

  • 补偿金与实际违约金的比例是否显失公平。

也就是说,50倍的约定未必会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但企业为何仍要执意写下这个数字?其目的,正是利用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高昂的诉讼成本,让你在博弈伊始就望而却步,从而不战而胜。


在签名之前,请夺回思考的主动权


面对这样的条款,我们并非完全无能为力。在签署之前,你有权思考和质疑:

  1. 质疑其合理性:“这个50倍的基数是什么?是基于对我可能造成损失的预估吗?这个比例的依据又是什么?”

  2. 尝试协商:尽管改变很难,但你可以尝试提出,“是否可以将违约金与公司的实际损失挂钩,或设定一个更合理的上限?”

  3. 评估自身价值:问自己最关键的问题:“我的职业发展黄金期,以及未来的无限可能性,是否应该被这样一个可能并不合理的数字所定义和限制?”

商业秘密需要保护,但不应以扼杀人才的职业生命为代价。一份健康的雇佣关系,应建立在公平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而非依靠天文数字的恐惧来维系。


在落下笔尖之前,请确保你锁定的是一份未来的保障,而不是一道囚禁自己职业生涯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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